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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加强动物调引防疫工作的通告

2020-03-09 00:00 来源:本站原创 作者:管理员 编辑:管理员 点击:3185



     为推进“无规定动物疫病区”创建工作,全面落实动物防疫检疫措施,有效防范动物疫情传播,护航草畜产业健康持续发展,根据《动物防疫法》、《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》、《食品安全法》、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,就加强动物调引防疫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
一、严格动物调引申报审批。全县凡需调引动物的单位和乡镇,必须向县畜牧兽医局、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备案,按规定开展相关疫病实验室检测,取得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》后方可调引。

二、加强动物调引落地监管。养殖场户必须全面落实调入动物落地报告、隔离观察制度,凡从县外引进用于饲养动物,货主或承运人应当在动物到达目的地24小时内向村产业指导员进行报告,由村产业指导员报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,并按规定隔离观察,经隔离观察合格后方可转养殖场或养殖户饲养。

三、全面做好调引防疫措施。凡从县外调入的肉羊等动物,在隔离观察期间要按规定开展口蹄疫、小反刍兽疫和布鲁氏菌病等疫病实验室检测,免疫抗体检测不达标的,及时进行补免或强制扑杀(布鲁氏菌病阳性动物进行扑杀)。养殖企业、合作社和养殖户要强化动物疫病防范措施,健全落实免疫、消毒、无害化处理、门禁管理等防疫制度。

四、落实动物出栏检疫制度。养殖场户出售、运输供屠宰、继续饲养的动物,必须提前3天采取申报点填报、传真、电话等方式向村产业指导员申报检疫,由村产业指导员联系乡镇官方兽医到场到点进行产地检疫,取得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》后,方可离开产地。

五、强化动物流通运输监管。严格落实动物贩运人员登记备案、岗前培训、防疫承诺、贩运台账、无害化处理、贩运黑名单管理、从严执法等“七项制度”,动物贩运人员必须依法履行义务,合法进行贩运。动物贩运车辆必须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登记备案,并安装GPS定位系统随时跟踪检查。

六、从严处理调引违法行为。对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调引动物及落实防疫检疫规定的单位和个人,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
1.未办理审批手续,跨省引进乳用动物、种用动物的,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,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。

2.跨省引进的用于饲养的非乳用、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,未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,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。

3.跨省引进的乳用、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,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,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,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;跨省调入动物用于饲养,未按规定报告并隔离观察的,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,逾期不改正的,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。

4.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,从事动物经营、运输活动以及运输工具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,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,逾期不改正的,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。

5.种用、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,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;拒不改正的,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,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,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。

6.屠宰、经营、运输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,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,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;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。

7.屠宰、经营、运输检疫不合格动物的,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、采取补救措施,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,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;进入市场流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《食品安全法》的规定进行处罚。

8.运输动物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、消毒的,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,给予警告;拒不改正的,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,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,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。

9.不按规定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、染疫动物的,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,处三千元以下罚款。

10.转让、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、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,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,收缴检疫证明、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,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。

11.违反规定,买卖、储存、运输、使用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,由公安机关依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规定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。

对违反上述规定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违反上述规定,导致动物疫病传播、流行等,给他人人身、财产造成损害的,依法承担民事责任。

特此通告

环 县 畜 牧 兽医局举报电话:0934-4421051 5951031  

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电话:12315  0934-4429315  

环县公安局举报电话:110